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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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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场与张先生签订商场租赁合同(两间)。押金每间两万,共计四万整。 2.期间张先生把一件租给了我,我们签了协议,给张先生两万押金,有收据。 3.期间因张先生因生意淡和违约缴纳商场管理费,商场通知给予收回,这样直接影响到了我。 最后按照商场的意愿(商场领导口述没有白纸黑字),张先生把与商场签的合同原件、押金收据、身份证复印件、张先生写的委托书给了我(现在都在我手里),一间由我来经营,一间收回(押金不退)。 4.商场到期后,因生意不好,我提前申请退店面拿回押金,可是现在到拿钱的时间,商场说委托书不行,要公证书才行。 5.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a.以前同意这样做的领导已经调离岗位(没有离职),怕新领导不承认这样的做法,何况没有文字性的证据。 b.现在无法联系到张先生,联系不到就无法做公证书。 c.商场返押金是以支票方式退还,我现在的商铺原件合同人是张先生,意思是说商场退还支票上要写张先生的名字,这样我就拿不到我的押金。 d.我有利的方面现在有:合同原件、押金收据、张先生身份证复印件、张先生写的 委托书、协议、我缴商场管理费的收据还有旁边商户可以出来证明。 e.委托书有法律效果吗?委托书能代替公证书吗? 2009/5/9 19:51:01

    律师回复
    既然当时有约定,那商场应当退还押金的。2009/5/13 11: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