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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无

    留言人:小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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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某工厂工作06年10月份进场(工资已结)到07年5月(未结),工厂没活这几个月加一起才工作74个工,我辞职这几个月他们给我算15快钱一个工,结帐除发的生活费我还欠他们的钱?他们这样做合法么?我们的最低保障那去了?怎样讨个说法?厂里没活我们就没有工资了么?2007/5/18 9:31:06

    律师回复
    你好: 如果你以前和该单位有固定的劳动关系,该单位的该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该单位按无锡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的劳动报酬。2007/5/22 10: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