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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h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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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X在07年11月底终止了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但由于A公司倒闭无专人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同年12月初,张XX又与B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于08年1月中旬与B公司签订了自08.1.1-08.12.31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旧版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08年2月中旬B公司为张XX补办了A公司的退工手续和社保人员减少手续。3月B公司以张XX申报社保手续不全,后果应由张XX自己承担为由,拒绝为张XX补缴3月份以前的社保,拒绝缴纳任何期间内的住房公积金,并擅自将原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期限改为08.3.1-09.3.31。 请问B公司的的哪些做法违法了哪些相关条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张XX应该搜集什么样的证据,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如张XX提供的证据确凿,能得到哪些赔偿?2008/11/3 19: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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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到劳动部门投诉。2008/11/5 19: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