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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小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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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您好 我是2001年1月开始在单位工作之今,工作单位也从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奇怪的是社保却从04年交到至今了,01年1月开始我应聘的工作为驾驶员(工作之今),10天前单位要求与其签合同,合同上的日期写的为2008/1/1--2010/1/1(应身份证丢失还没签),因单位要我不再从事驾驶员工作,所不想再在单位工作 请问(一)我可以问单位要回我的拿些合法权益,(二)我要带好拿些材料,到哪个部门(三)我请律师需要多用 万分感谢 望百忙中回复 谢谢!2008/10/10 21:54:56

    律师回复
    单位没有及时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工资(从08年1月起算),如果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你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2008/10/14 19: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