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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无

    留言人:李女士

    留言内容和时间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多了(199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去年8月我因为患病休息了一年的医疗期。并签了一年的合同,于2007年8月29日至2008年8月31日到期。2008年8月20日公司寄来通知要我在8月27日前去公司办理上班手续,并给说明:逾期不办理将视合同到期本人不于公司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由于身体原因没及时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现公司寄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说关系已到劳动局,终止解除合同原因:劳动合同期满. 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其它联系,我还能继续跟公司续签合同吗?要是不能续签的话可以向公司要经济补偿吗? 望能在百忙中抽出你的宝贵时间给欲答复! 在此谢过! 2008/9/8 12:39:23

    律师回复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2008/9/9 20: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