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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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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兄弟于2001年一起经营了一家企业,3年后又收购了一家企业,同时我们签了一份协议,说明了当时两家企业的负债和资产情况,由我负责原企业的管理,他负责收购企业的管理,同时说明待收购的企业拆迁后所得款优先弥补双方亏损,剩余部分再按照所占股份分配。现在收购的企业拆迁了,分配时出现了分歧。 请问: 1.由于协议里规定分配时以拆迁评估报告为依据,而据他说评估报告里只有房屋和设备搬迁的费用,其他的部分(包括停工费用、设备变卖所得等)不与我分配,请问,评估报告是否如他所说只有这两方面,我能否主张将所有的拆迁所得进行分配? 2.由于我在管理原企业的过程中,将以前的负债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而我占有的股份为30%,请问,如果分配方案谈不拢,我能否在目前情况下主张他承担由我已经支付的本该由他承担的那部分已付的债务,即让他归还我多付的款项?2007/3/20 15:25:41

    律师回复
    你好: 你没有说明原来的企业是公司形式还是个人合伙企业,但可以肯定的是:你们原来以原企业的名义收购的企业现在由于拆迁所获得的各项补偿应该全部属于原来的企业所有。这部分资金应当全部转到原企业的帐户上,然后再由你们按原企业的合伙协议(或公司决议)作出处分。同时你们的协议和你为原企业所偿债务可以一并解决。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你可以到拆迁部门了解。2007/3/21 1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