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3861751657(微信同号)
当前留言

    留言标题: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留言人:zhufl

    留言内容和时间
    你好,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07年9月,一家材料供应商蒋**同我公司发生诉讼,其通过请求法院证据保全的方式,查封我公司的帐簿,并以我公司帐簿上同其往来的余额做为诉讼依据.后来,我公司同蒋**和解,法庭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我公司亦按照调解书的条款将相应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蒋**.2008年4月,我查对往来帐时,发现2006年1月支付给蒋**的一笔金额为5万元的款项误记入了其他单位的往来. 蒋**拒绝就此事再同我单位联系. 请问,在这种民事调解书已出具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 以何种名义?2008/5/6 16:42:42

    律师回复
    你好: 据你所述,对于该调解书你公司并不能提出申诉;但如果在法院的笔录中已经确认双方的经济纠纷数额已包括该五万元,则你可以凭该证据和你现在的证据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这五万。2008/5/6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