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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社会保险

    留言人:wall

    留言内容和时间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本人工作了3年多,公司没有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我可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1.支付这3年多的社会保险费给个人(因本人没有社保帐号).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3.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个多月工资).我这样做可以得到这些补偿金吗?2008/4/15 16:18:49

    律师回复
    你好: 可以的2008/4/15 19: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