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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无

    留言人: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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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父亲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2002年7月买断工龄后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到2007年12月27日该单位负责人口头通知他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2月5日单位支付给他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2008年1月份工资1500元后与他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可是该单位在他工作期间未依法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他也跟领导反映过此事可领导说单位有规定编外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的,我父亲对劳动法不了解,以为既然是单位的规定就没办法了,所以一直以自由职业的身份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跟我父亲解除劳动关系后我去咨询了有关部门说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可以口头解决的,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单位这么做已经严重侵害了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可是我到了锡山区劳动局后他们仲裁科的领导们以种种理由来为难我,让我感觉到我们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多么的困难,我现在有该单位在银行的工资卡,还有一直与我父亲在该单位的同事为我父亲作证,请问针对我父亲的问题和我们手头的这些证据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劳动部门有没有权力拒绝我们的仲裁申请呢?如果劳动部门还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我们,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就得不到保障了呢?2008/2/16 8:53:57

    律师回复
    你好: 你只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劳动部门如果不予受理,你可以凭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件,向法院起诉。2008/2/16 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