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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无

    留言人:蓝蔻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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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老人有3个儿子,于1982年由长辈代写,签订一份协议,写明老人养老赡养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3个儿子每人一开间房屋,大儿子、二儿子还债700元,三儿子还债1500元,一对老人居住由三儿子负责。签名人为三个儿子。而且该协议为大儿子、二儿子已经结婚,三儿子未结婚时签订。 但是三儿子于2002年死亡,留下孤儿寡母,但老人仍居住至今。大儿子、二儿子仍不给居住。现在三儿子的老婆儿子起诉老人的大儿子、二儿子,要求由其他两个儿子负责一对老人的居住问题,能否胜诉? 如果房屋拆迁,一对老人的居住问题还应由已经死亡的三儿子的孤儿寡母负责吗? 2010/12/2 22:00:28

    律师回复
    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依据协议、法律的规定和各方的具体情况而定,最终结果由法院依法判决的。2010/12/4 21: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