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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标题:房产事宜

    留言人: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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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请给予帮助指导.我是一个再婚的中年人,2004年10月与先生相识,2005年4月与先生结婚(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有一个23岁的儿子(已经在常州工作),他有一个领养的女儿19岁(中专毕业也参加了工作).今年七月,我在常州以我的个人名义购得一户房子(是我自己个人单方面出钱买下来的,现在的房产证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当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我向交易中心说明了我们婚姻的状况及防止日后所担心要引起的纠纷,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我先生同时去签了一份放弃财产的文书.这份文书只放在交易中.但是,我现在仍然还有些担心,并向您请教以下几点: 1,这份产权交易中心的格式化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应吗? 日后他的孩子如果和我发生财产纠纷时,这份先生所签字的文书管用吗? 2,我要不要再去法律公证处与先生做一个此房正式公证手续? 3产权交易中心的文书我要不要复制一份自己保管吗? 4,还需要完善什么样的手续才算是让完全放心的个人房产?谢谢!!2009/7/25 16:13:28

    律师回复
    已经电话答复。2009/8/2 9: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