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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关于民间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表现为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虽然其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但从其本质上看,其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是以往精神的延续。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二、什么样的民间借贷是无效的?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用于非法用途的无效、利率超过上限部分,超过上限部分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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