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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须知

一、约定仲裁即排除法院司法管辖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达成仲裁协议)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某仲裁机构仲裁的,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得以按照该约定向该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当然法院对该合同纠纷也亦没有司法管辖权。上述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可以约定仲裁的事项

仲裁是针对商人之间的商事合同而设立的争议解决制度,所以仲裁一般是在相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商事合同中才能予以约定,其他的法律关系,例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事项不能约定和申请仲裁。

三、仲裁作出和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对于仲裁裁决不服,但仲裁裁决有法定违法事项的,当事人只能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或者在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五、仲裁的优缺点

仲裁的优点是各方可以参与选择仲裁员,争议解决比较快并,且如果涉及到国外财产执行时也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法院的执行;仲裁的缺点是如果裁决一旦作出,如存在违法等救济途径也相对少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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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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