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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2006年3月,某公司员工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某运输公司的中巴车撞伤造成七级伤残。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中巴车司机负全责,王某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获得了全部赔偿。后王某听说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此,王某找到公司老总,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老总答复王某说: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

[争议问题]那么,王某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后,是否还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呢?

[律师点评]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从性质上看,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作为民事侵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求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民事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处理工伤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是主张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的。

所以,当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那么,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王某在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后,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赔偿过程中,如果在前面赔偿中已经获得过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不能再在后面的赔偿中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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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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