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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为了约束动物和饲养人和管理人,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做了较为特殊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法律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等责任。对于动物饲养人,是指为了自己的利益,饲养并支配动物的人。对于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对动物具有管领和控制力的人。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其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遗弃或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情形,是适用于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侵权损害的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三、举证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被侵权人证明有损害的行为、损害的结果以及损害的结果和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因果关系即可,例如,有一幼儿在有一米多高栅栏的院内玩耍,被一德国种狼犬翻入咬伤,幼儿之父未看清狼狗样子,但在后院发现德国狼犬脚印,经查附近周围200公里内只有德国狼狗两只;医生无法断定为那一只所咬,在此情形下,幼儿之父只需提供医院检查证明、现场勘查报告即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狼犬主人若主张无责任,应证明其狼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减轻和免责事由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但是当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或者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等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此时被侵害人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够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当然,当时人之间如果事先在不违法法律的情况下对免责事项有约定的,当该约定的损害事项发生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亦可以按照约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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