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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和员工约定社保自理?

有些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出于其他种种目的考虑,往往选择和员工另行签订一份“社保自理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起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的作用呢?

关于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维护职工的各项法定权益,依法落实职工的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

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涉及到国家和职工等的公共利益,无论是那一项社会保险中,单位都有依法缴纳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能协议转移或免除。

所以,单位和职工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社保的约定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单位应当避免和职工签订此类协议,签订此类协议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反而会使企业面临被职工投诉索赔和被国家机关严厉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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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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