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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就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裁、借用的材料款及垫支的其他费用和赔偿费用及滞纳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来竣工的电机车间,并在依法评估、拍卖后,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但该机电车间在此前已抵押给了银行。

二、争议要点:

申请人是否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依据:

申请人是双方当事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中电机车间的工程承包施工人。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中请执行,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所欠电机车间的施工工程款,且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要求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未竣工的电机车间的优先受偿权,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申请人享有对该电机车间的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故可以认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敷。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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