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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合同能否解除?

一般来说,只有当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会存在合同解除这一情况,但有些合同成立后 由于附带某些生效的条件未成就而至合同暂时未生效,即此时该合同对双方仍并未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还并未实际生成,所以,在合同成立后但未生效前,合同一方在某些情况下是否能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就有待具体商榷。

至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从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寻找此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还同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在实践中还是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的,但其解除的后果一般区别于合同生效后的解除后果,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其后果一般更类似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即返还和过错赔偿等,一般并不包括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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