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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再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里所讲的情形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无权代理在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不民生法律效力,但现见代理却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这种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就要坟人们在委托他人办事时一定要出具手续,明确授权。与此同时也要求人们在与对方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对其代理权要认真考查,严格法办事,防止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不应有的损失,也防止有人利用表见代理谋取不正当利益。

表见代理法律制度的设立,是基于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认定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必须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的表示;行为人多次进行同类代理活动均得到被代理人认可的如上面安全中学校明知经营部学生经常给送货人出具欠据,并在事后多次付款,应视为学生的代理行为有效;撤销代理人的代理权后来未向相对人及时声明而使相对人相信其仍有代理权;撤销代理权后未及时撤回授权文书的;授权表示不明,相对人足以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行为人持有某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二乙胺基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如夫妻、父子、合伙人或单位领导。

二是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没有过失,即相对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无从得知,而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还与之进行与被代理人有关的民事活动,甚至进行恶意串通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是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双方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所订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则应由行为人和相对人承担其行为无效责任,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具备以上条件,就应认定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和行为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由此赞成损失的,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表见代理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主要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它会破坏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也会给各个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应当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这就要求人们在委托他人办事时一定要明确授权内容。如果是委托他人购货,一定要写明品名、数量、质量、价格,供货期限以及授权书时效等一一列明,代理人一定要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能滥用权利,相对人不可轻信代理人,有条件时应与被代理人及时沟通,不能沟通时也要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以及代理权限等详细考察。代理人与相对人更不有故意利用表见代理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无论何方有恶意行为均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其后果应由行为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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