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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由于约定或法定事由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以及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未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的,视为放弃行使相应的解除权。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产生之时起算,同时,由于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故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所以,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对方亦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行使期限如何确定?这两个问题均应根据合同性质进行个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所以,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合同纠纷时,一般根据合同的额性质和具体的履行情况,会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催告的一般为三个月,未催告的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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