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法治观察  |  阅读:12290  |  评论:1  |  最新评论:2012/8/3 16:32:09 By 已删除
      提要: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共利益包括六方面具体情形  “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的具体内容: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机关建房不属于公共利益  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新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要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等。  
改变了过去“政府说了算”的局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说,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沈岿说,更为关键的是,新规定中强调了程序的作用。比如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确定征收是否正当。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政府说了算”的局面。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