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法治观察 | 阅读:11278 | 评论:2 | 最新评论:2009/12/16 8:29:57 By wuxilawyer
南方日报12月9日报道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而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唐福珍以生命推动中国的法制向前进一步!”这是网友们含着眼泪的呐喊。
条例与法的对峙拆迁,本是为了让城市建设更美好,却屡屡成为一个浸透了血泪抗争的词语。结局或喜或悲,但最终房子都会被拆。
在上海,被拆迁女住户潘蓉手持自制燃烧瓶阻挡掘进的挖土机;在贵阳,无奈的被拆迁居民用40多个液化气罐堵路讨要说法;在昆明,因为拆迁一个大型集贸市场,上千商户上街抗议……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拆迁方有恃无恐。他们所依据的正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违反宪法的,所以该法自动失效,这是常识。既然是非法的,何来暴力抗法之有?”网友们追问。
唐福珍事件发生后,多名学者借此事件开始了一波推动审查违宪法规条例的努力。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联合北大4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拆迁条例》相关条款。
其实,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争论由来已久。
在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方面,不缺乏法律保障。上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都处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位。
在拆与被拆的对峙中,双方手中所持法律文本也在对峙。拆迁方所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苦苦支撑的“钉子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
2004年修改宪法时,就加强了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
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种种原因,修订了两年多至今没有完成。
也因为没有理顺法律条例上的规定,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萍的成功个案,虽被寄予厚望———“一个伟大的标志性事件”,亦未能被后来者复制。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指出,拆迁纠纷的症结在于:“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而且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
推动违宪审查之路?在社会公共事件推动制度改进的进程中,绕不开的是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人们希望,像孙志刚之死推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除一样,唐福珍之死能够推动废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3年孙志刚案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博士许志永、滕彪、俞江就曾以公民身份建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当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审查。
最终,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事件的意义之大,使得事隔多年,人们依然经常提起。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并负责对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先期研究,确认是否进入启动程序,然后交由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是审查法规备案、下位法与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的专门机构。
有了孙志刚事件的先例,又有了专门的法规违宪审查通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改是否能够顺利一些?
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让人们重新燃起了希望。但其中的艰辛也应该在预料之中。
作者:徐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