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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力开展世博知识产权保护 
admin(2010/4/28 7:59:01)  点击:12825  回复:0  IP:222.191.*.*
     2010年4月26日,是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举世瞩目的上海世博会也即将拉开帷幕。眼下,如何更好地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次专题从世博相关的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相关维权机制以及专家问答等方面,对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典型案例:“上海世博第一案”———2002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上海弘辉房产公司在其开发销售房产项目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会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标识作为其楼盘标志,擅自将上海世博会的中英文主题词用于其宣传材料,并取“世博会”的谐音,故意将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严重损害了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此,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于2004年5月正式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尚未正式生效。为了打好这场“世博维权战役”,上海世博局积极组织各个环节的证据材料,创造性地综合运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集合侵权”为立论基础,向弘辉房产公司的各项侵权行为“全力出击”,着重强调弘辉房产公司的各项侵权行为是“集合的”和“系列的”,各侵权行为之间相互印证,反映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历经两审、两次开庭审理,这场“维权战役”已于2005年7月1日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两审判决均全面维护了上海世博局的诉讼请求。“上海世博第一案”的胜诉对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海关第一案”———
  2009年6月,上海海关在出口至柬埔寨的货物中,查获一批标有“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海宝图形”的侵权牙刷。这是海关系统查获的侵犯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首起案件。
  2009年6月2日,深圳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柬埔寨一批牙刷。6月3日,外高桥港区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该批牙刷共有30000支,质量比较粗糙,牙刷外包装除了标有“JAGA”标识外,还标了海宝图形。根据以往的培训知识和工作经验,海关查验关员初步判定其为侵权产品,经联系权利人———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最终确认该批货物侵权。这是该标志在海关总署备案以来,海关系统查获的侵犯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首起案件。
  “世博知识产权刑事第一案”———
  2009年10月16日,世博知识产权刑事第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庭审理,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获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罚金18万元,对被查获的假冒“金洲”商标镀锌钢管予以全部没收。
  2008年7月,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物资供应意向书》,成为世博工程的供应服务商。2008年11月起,被告人、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进8种规格型号的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并先后多次销售用于世博园区的工程建设。安装工程公司在对其供应的“金洲”钢管进行抽检时发现质量问题,随即停止了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并委托“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做现场鉴定。经鉴定,长正公司供应的钢管系假冒商品。2009年5月,被告人谭某主动投案,并供认了上述事实。
  相关维权机制与机构:上海世博会参展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世博园内设立的参展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将集中为上海世博会的各类参展者、参与者提供具体的知识产权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参展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根据申请为参展者办理《参展证明》和《演出证明》;协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参展者办理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调和解决与参展者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等。
  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12330:
  统一接受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并将相关投诉和举报信息转送给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上海高校世博会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
  一支由11所高校志愿者组成的队伍将活跃在世博会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的多个环节,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坚力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世博法庭”:
  由于世博园区跨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卢湾区三个行政区,园区约四分之三的面积以及主要场馆在浦东,为避免案件受理产生交叉,上海高院决定在浦东法院设立世博法庭,统一负责受理、审理、执行世博会举办和撤展期间发生在世博园区内的一般民商事案件。同时上海高院还指定浦东法院管辖举办和撤展期间园区内发生的各类刑事、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世博会全国重点城市联防协作机制和长三角世博会版权保护协作机制:
  目前相关部门正考虑由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北京、广东等重点省市和上海世博会的论坛举办地,如杭州、宁波、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的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联防协作机制,同时强化重点省市之间的反盗版管理和执法力量的协作和配合。联防协作机制在4月完成组建工作。此外,去年4月份,江苏、浙江和上海的版权局建立了长三角区域版权保护和版权服务协作机制。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魏建华答疑:
  问:世博期间,游客在园区观展时拍照摄影是否涉嫌侵权?游客回去后,将摄影、摄像作品传到网上,是否涉嫌侵权?
  答:鼓励参观者出于学习或者欣赏的目的拍照、摄像。但是,如果有些展馆明确规定某些展品禁止拍照,或者某些文化演出活动禁止录音、录像,则参观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定。除此之外,没有严格的规定。
  关于版权作品网上传播问题,《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用于个人学习、欣赏是合理使用。如果在个人MSN空间上,一般是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如果该个人网页和商业网站有商业关系,例如挂钩点击率,权利人(包括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参展方等)可追究不当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问:世博会的埋伏营销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何防范?
  答:比如,在世博会5.28平方公里园区外,在世博会主要赞助商广告牌附近进行同业竞争广告的埋伏营销。此外,媒体世博频道的开篇或结束,也有非世博会合作伙伴的广告,这也是一种隐性营销。
  如何进一步防范埋伏营销?根据《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商业为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此外,《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作为防范埋伏营销的法律依据。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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