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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门”:北京律师有话说 
admin(2009/12/17 20:40:14)  点击:16104  回复:1  IP:222.191.*.*
此贴在2009/12/17 20:42:22被*admin*编辑过

装载说明: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北京律师由此发表的观点。

作者:董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却被贬低的像“赶场”一样。以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的话来说,北京律师到重庆承接辩护业务,就是寻找实施“潜规则”的机会。这种厥词的依据从何而来?这明摆着是对北京律师的侮辱,是对律师依法辩护的挑衅。

  因为有了李庄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逮捕,所以所有的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都是去寻找实施“潜规则”的机会。这就是那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的逻辑。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推论,因为有了官员贪腐案,我们就能说所有当官的和想当官的都在计划贪腐不成?

  “[size=14px]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size]
 
  “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这种论点很“雷人”,也当真找“雷”。据司法部统计,全国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占刑案总数的30%,其中还包括大量的指定辩护。那么剩下的70%的刑事案件中发生的司法腐败,什么是支撑点?在70%的案件中存在的司法腐败支撑点的主体的贪腐功用,到30%的律师参办案件中就被律师取代了?

  关于该官员“内部潜规则”是个别发明还是一种规则的分析,我个人表示怀疑。即便律师事务所如他所述的把律师换来换去,出现了问题也是免除不了责任的。该官员好像并不知道委托合同的达成是委托人与律师所之间的事情,而不是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律所换承办律师有什么用?即便换100个律师,律师所也免除不了责任啊,因为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在北京律协本身就有倡导各律所建立案件办理承继机制,承办律师因故无法继续承办的,律所必须保证能调配律师,使委托事项不致因承办律师的个人情况而造成委托事项停滞。照该官员的分析,这项使众多委托人受益的优质管理机制倒像是不那么光彩。

  [size=14px]“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size]
 
  当真不知道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所指的“关系背景”是直指康达所主任律师呢还是指自己系统内的腐败官员呢?如果是指摘康达所主任律师,那当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如果是指自己系统内的贪腐官员,那可当真有些指着自己的儿子骂“龟儿子”的闲趣。

  “[size=14px]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size]
 
  这一句编辑记者倒是没说清楚,这是记者自己查证的还是官员述说的。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媒体记者的不负责任了。刑事辩护中,什么叫“胜诉”。无罪辩护的成立么?只有无罪辩护成立才叫“胜诉”么?那么绝大多数的从轻减轻辩护叫什么?败诉么?在现有的刑事侦查审查及诉讼地位的基础上,如果95%的案件都能无罪辩护成立,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干什么吃的?中国的法制还能看么?不懂就不要瞎说。

  律师的辩护工作,从数量上说,绝大多数都是从轻减轻辩护,只有少数是无罪辩护。我不知道郑琳、庄庆鸿这两位记者所谓“据资料”中的资料是什么资料,也不知道所谓的“资料”的统计依据是什么;但是这一“资料”所体现的数据明显是被曲解了。新闻评论是有导向型的,媒体记者这一统计数据的曲解公布,要引导社会公众的到底是什么?是说刑事案件请律师没用,还是什么其他的含义?强奸“资料”的同时,强奸一下下社会公众的认识,倒是顺便的事儿。个别媒体记者需要向绝大多数的律师们学习说话严谨负责的好习惯。

  [size=14px]“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size]

  这段话说的当真是“欢畅淋漓”。照此说来,绝大多数律师都在造成当事人的新损失,律师是灾难的制造者,是律师造成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是律师冲击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如果说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之前的发言是分析的话,那么这一段发言更像是一种发泄。因为北京律师中除李庄律师被逮捕外,北京律师还带来了北京司法审判系统坚守的严谨审慎的态度。

  北京的司法环境是公认的全国最优之一。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无论实体还是程序均堪称严谨,公安、检察、法院的专业素质也是顶尖的,在如此环境下成长的北京律师,自然是习惯了那份严谨与审慎。但是这份严谨与审慎却让有些地方的有些司法部门很不习惯。做什么都需要严谨的程序,认定什么都要审慎的证据;自然耗时耗力,自然处处掣肘,自然不如从前自在,自然无法随手云雨。当然,很多地方是欢迎北京律师带来的这份严谨与审慎的,并且也逐渐的习惯。重庆司法系统整体明显是习惯而且欢迎的。事发后的认真调查足见重视审慎的态度。但明显重庆的这位政法系统官员,个人是很不习惯,也很不愿意习惯的。

  公益普法时,法律援助时,司法行政系统不管律师分房,不管律师工资,不管福利,甚至不管劳动保护;但要求律师们要落实社会责任,要认真奉献,要除了500元之外分文不取,要不食人间烟火,要像个天使等等。总之,要求律师的人格是彻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但当律师是辩护人的时候,律师的人格就变成灾难的制造者,变成了政法机关公信力下降的源头,是冲击党和政府的形象的大毒瘤。

  社会,尤其是司法系统不要再要求以及认定律师人格分裂了。如果律师连那30%的案件都不管了,我看你怎么体现司法公正,留着你重庆这位司法行政系统的官员演双簧吧。
.1.  回复:“律师造假门”:北京律师有话说 
wuxilawyer(2009/12/17 21:03:07)  IP:222.191.*.*
没想到:在重庆的官员眼里,律师既然是误国、误民、害党、害国的毒瘤?!
当年莎士比亚在剧本里说“要杀死所有的律师”时,恐怕也没这么“义愤填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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