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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法定程序不能少 
admin(2009/2/24 9:39:39)  点击:15699  回复:0  IP:222.191.*.*
      扩发旅游消费券“剑走偏锋”缺规则合法公平成焦点

      原定2月21日在上海发放的杭州旅游消费券被推迟,推迟的原因据悉是杭州市政府准备扩大发放规模,从原来的4000万元提高到1.32亿元,发放面也从以长三角为主的内地城市扩展到香港、澳门、台湾等。从已经证实的报道看,消费券在各地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在政府部门眼里,消费券能不能发,似乎已无需讨论,刺激内需,“箭在弦上”。但在法律专家看来,消费券能不能发、应该怎么发才能不违法、公平合理,仍需慎重考量。
  去年年底,成都市民政局拿出价值3791万元的消费券,发放给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乡重点优扶对象,每人100元。
  之后,杭州向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家庭等8类人员共67万人也发放了消费券,消费券总额共计1亿元。
  但最近,细心的人发现,更多的城市消费券的发放发生了改变,消费券的发放重点放在旅游消费,而不是低收入的困难家庭上。
  粗框预算带来后遗症
  “政府发放消费券,可以。但钱从哪来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表示:“不管政府是印消费券还是拿钱买消费券,最终结算都得动用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的支出都是经过预算的,不是某个部门决定的。按照预算法规定,即使在紧急状态下进行预算调整,也必须得经过法定程序,由人大作出决议才行。”
  记者查阅预算法看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进行的预算调整,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目前,各城市发行消费券经过了怎样的法定程序,动用了哪部分财政资金,政府部门既未公开,公众也并不知晓。在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看来,这实际反映了我国财政预算“粗框架”的现状。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案不够细化,不能作为人大和公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个有效工具,预算很难看出政府的实际活动,更难对各种支出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她认为:“目前看来,发放消费券的钱,政府可以随意从这个科目拿到那个科目,立法机关应该限制。”
  规则明才能趋公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发放消费券,市民更关心的是如何公平合理。
  南京通过抽奖发放乡村旅游券后,市民反映不一。有人认为“消费券的发放限制在城镇户口不公平”,有人认为“要发消费券就应该是人人有份。凭什么用纳税人的钱给少数人消费?”异地发放旅游消费券,有人更不解了,“怎么能让外地人享受优惠?”
  刘莘认为,所有疑问的根源在于发放消费券就是“把某些钱撒向某些人”,政府不能打着公众利益的名义,把钱撒到不穷的人身上。抽签貌似公平,但抽签的人是不是在一个生活水准上,起点是否公平呢?另外,政府选择某个行业来发放消费券,背后是否有利益交易也值得探究。她建议,各地政府应先制定规则,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一直关注消费券事件的中国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也是发放消费券的赞成者,他认为,作为一种短期刺激措施,发放消费券可直接作用于市场消费环节,减少传导步骤,缩短传导周期,配合4万亿投资政策,效力发挥更加明显。但最近以来,看到很多城市发放旅游消费券,他觉得地方政府在“剑走偏锋”。
  “消费券的发放在扩大消费的同时,还要注意兼顾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郭田勇解释说:比如,你很有钱,每月消费几千元,给你消费券1000元,实际上就是减少了现金支出,并未增加消费。真正要增加消费,关键是把消费券发到中低收入人群的手中。”
  而对部分城市发放各种名目的消费券的做法,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滨直言,“要谨防把发放消费券搞成商业促销,挂羊头卖狗肉,毕竟这是纳税人的钱。”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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